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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不滿委屈無奈投稿信箱

 

2011/10/05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只要您在殯葬相關商品及服務上有任何不滿、委屈、無奈,或遭受到不合理對待時,
而您實在無處申訴與發洩心中的不平衡,為促進殯葬改革,打擊『不肖業者』無法無天的仗勢剝削、侵犯、誘騙消費者的行為,本站歡迎您『據實』陳述您遭遇的過程,本站一字不漏的為您刊登!

廣告不實、商品不符、誤導購買、詐騙經過、巧立明目非法殮財等
為規避法律規定之信託,以商品權益載述不明的契約書交付等不道德行銷手段等
以各種不法手段箝制已購塔位或生前契約之消費者等
違背『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公平交易』『信託基金挪用』等情事
寶塔土地涉嫌記載不實、非法使用、違建等情事
寶塔業者於商品售後不履行應盡義務、消極不作為惡劣行為等
妨間『不肖業者』為規避信託,張冠李戴明的用塔位契約取代消費者購買之生前契約等情事

刑法第310條 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不涉及私德之漫罵,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者,自在不罰之列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但為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而出於善意發表言論,雖可能構成妨害名譽之情形,
但法條特別給予例外不罰之情形,以保障這種出於善意之言論自由,其情形有: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

 

一顆毒瘤之所以日益壯大,皆因醫者之袖手旁觀!

為維護中華民國憲法付予您保護自身財產的權利,請不要再忍氣吞聲,更不要再姑息養奸!
消費者不滿委屈無奈投稿信箱
  為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與可能的『經濟犯罪』

徹底清查寶塔業者之塔位數量,是否符合已使用數量及預售數量,以免『做假』!

已預售之塔位應全數依照事實開放,以供權狀持有人依須求選位!

落實【殯葬管理相關法令】的徹底執行,尤其是『信託基金』的落實與流向
組織管理、專業服務、※售後權益保障※

導正寶塔業者我行我素的歪風與潛在的弊病,保障人民應有的權益、財產!

 
 
  直接洽詢攸關權益之企業體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2樓
總機:02-23517588(代表號)、服務中心專線:02-23510022→38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線上申訴﹞
 台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2號•02-28863200

《內政部民政司》
﹝司長信箱﹞
臺北市徐州路5號6樓•02-23565000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線上申訴﹞
台北市大安區
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台北總會:02-27001234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市長信箱﹞﹝局長信箱﹞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中央區9樓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9樓東北區•1999(外縣市02-27208889)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台北市辛亥路3段330號•02-87329688
《殯儀管理課》02-87329716•宗教禮俗科:02-27256236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市長信箱﹞
新北市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14樓 電話:1999﹝市民熱線﹞•02-29603456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9樓東區•市話直播1950•或→4761 ~ 4763、4760、4820
《民政局》11、14樓•直撥1999(新北市境內使用)或02-29603456→8099
《生命禮儀科》02-29664880→8030 ~ 804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02-89680899

《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縣新店市中華路74號•02-29112241•檢舉電話:02-29177777

這樣都還沒法還人民百姓一個公道的話,那只好認倒楣了,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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