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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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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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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您在殯葬相關商品及服務上有任何不滿、委屈、無奈,或遭受到不合理對待時,
而您實在無處申訴與發洩心中的不平衡,為促進殯葬改革,打擊『不肖業者』無法無天的仗勢剝削、侵犯、誘騙消費者的行為,本站歡迎您『據實』陳述您遭遇的過程,本站一字不漏的為您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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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商品不符、誤導購買、詐騙經過、巧立明目非法殮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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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避法律規定之信託,以商品權益載述不明的契約書交付等不道德行銷手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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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種不法手段箝制已購塔位或生前契約之消費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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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公平交易』、『信託基金挪用』等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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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塔土地涉嫌記載不實、非法使用、違建等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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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塔業者於商品售後不履行應盡義務、消極不作為惡劣行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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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間『不肖業者』為規避信託,張冠李戴明的用塔位契約取代消費者購買之生前契約等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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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不涉及私德之漫罵,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者,自在不罰之列
第311條 (免責條件)
但為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而出於善意發表言論,雖可能構成妨害名譽之情形,
但法條特別給予例外不罰之情形,以保障這種出於善意之言論自由,其情形有: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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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毒瘤之所以日益壯大,皆因醫者之袖手旁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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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中華民國憲法付予您保護自身財產的權利,請不要再忍氣吞聲,更不要再姑息養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