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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站自2000年設立以來,樂見殯葬業之改革見效,幾乎對任何一家納骨塔均以正面訊息,為提供民眾作進一步認知為主要訴求。
首先修正,本站為一自發性無償之公益網站,從不以同業自居。
至於您認為本站擺明針對龍巖人本一事,問的非常好,不過想請教您幾件事!
您曾見過其他納骨塔業者教人以投資為訴求,購買後卻『自設各種內規』企圖阻擾刁難消費者行使權狀轉讓的自由與權利嗎?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以進出寶塔次數之多寡為由,自行將某些消費者之名字製成大海報,羞辱公開展示於公共場所,並冠稱指摘為『不肖經營者』或『有害公司經營或客戶權益之虞者』?
沒有!龍巖人本有!(2006~2009)
龍巖人本此舉已嚴重涉嫌牴觸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營業誹謗之禁止)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刑法第310條』(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自訂內規,強制限定某些人必須捨近求遠的到較遠的辦事處辦理各項業務嗎?
沒有!龍巖人本有!(2009)
龍巖人本此舉已嚴重涉嫌牴觸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自訂內規,限定某些人不得代辦各項業務,連親人往生都不得代辦事務嗎?
沒有!龍巖人本有!(2008~2009)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自訂規矩,辦理轉讓手續,在電腦詳細記錄作業下,身份證件、印章、權狀正本等齊全下,還強制『必須』本人『親至』才受理業務嗎?規定不得由任何人代辦,父母兄弟夫妻都不行,代購代售都不可以。您知道這其中的奧秘及用意為何嗎?
沒有!龍巖人本有!(2008~....)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將獨家發行且電腦記錄作業的權狀轉讓手續,刻意拖至14個『工作天』嗎?您知道這其中的奧秘及用意為何嗎?
沒有!龍巖人本有!(2008~....)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自訂內規,假藉
『物價調整』、『優惠』、『原購』、『非原購』等名義,玩弄消費民眾於掌股之間予取予求,任意向早期預購商品的消費者強索"購買當初"無法預期的不合理支出費用,陷消費者於無自主能力之時,將轉讓第二次變相稱之為『非原購者』強收雙倍以上各項收費嗎?您知道這其中的奧秘及用意為何嗎?
沒有!龍巖人本有!
(管理費用一路從2001年14,000→2002年26,000→2005年28,000→2006年40,000(過戶費用強收五倍)→
2007年60,000→最厲害的手段就是2008年63,000及2010年64,000小調漲,讓你幾乎忘了這收費是如何不法的強收到64,000,註:指
公告前已經購買龍巖權狀之消費者,更美其名的以優惠之名來掩飾其對二次轉讓之不法收費)
(有人就說了,是不是買的越久不用,活的越久買的越多,將來可能就要為無法預期的支出付出更多的代價,是不是這個意思?就是這個意思!)(能將已售出之商品,於日後任意強增收費,倒也不失能
膨脹成為一筆極為可觀的『認列營收』?『應收帳款』?)
龍巖人本此舉已嚴重涉嫌牴觸
【殯葬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甲、乙雙方關於塔位使用權買賣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納骨塔之廣告、宣傳品、附件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有利於乙方或經乙方主張有效者,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四條 換位
乙方在使用塔位前,如同一納骨塔內仍有空位時,乙方可持本契約或使用權證明書向甲方請求換位,所換塔位以原購買時之同等級以上為限,如所換之塔位高於原等級者應補足差額。
乙方依前項規定請求換位時,以一次為限。(補證6-03)
第十五條 使用權之轉讓
乙方之使用權得自由轉讓,甲方不得收取任何名義之轉讓權利金或手續費用。
乙方依前項約定轉讓使用權時,由乙方及受讓人持本契約書或使用權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件,向甲方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第一項之受讓人承受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更違背一個服務企業應有的『誠信』問是否存在的問題。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對有意見者提起告訴嗎?
沒有!龍巖人本有!(....~2009~....)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利用有訴訟為由,將消費者名下權狀各項轉讓、使用的權利『凍結』嗎?
(您可知道有多少人被莫名的凍結權狀轉讓使用的權利嗎?您知道龍巖人本凍結消費者名下權狀,尚可無限延伸至數年前曾有過轉讓往來的他人嗎?您又知道這是根據哪條法令,給予龍巖人本這等隨意侵犯"中華民國憲法附予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權利嗎?)
沒有!龍巖人本有!(....2009~....)
龍巖人本此舉已嚴重涉嫌牴觸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為摧辦
促辦理『土地持分轉移』,持續寄發充滿謊言、恫嚇、設限刁難消費者之『客戶權益通知』恐嚇信,向已購買『永久使用權狀』之消費者施壓嗎?
(內容不再贅訴,假如您還看得懂的話,自己詳閱去!)
沒有!龍巖人本有!(2005年~2009年)
由『客戶權益通知』不難看出一個服務企業應有的『誠信』是否尚存。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利用您在辦理過戶轉讓之時,強迫簽署羞辱人格之『過戶作業關懷表』嗎?
沒有!龍巖人本有!(2009~2010)
龍巖人本此舉已嚴重涉嫌牴觸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營業誹謗之禁止)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刑法第310條』(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您曾見過其他業者,
在消費者辦理過戶轉讓之時,當面告知受方不要與之交易,而對受方提出介紹向他人購買商品一事嗎?
龍巖人本此舉已嚴重涉嫌牴觸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三、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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