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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篇『變色的龍巖人本』所提及龍巖巧立原購與非原購明目隨意強收調漲不合理的永久管理費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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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又經歷永久管理費63,000元→64,000元調漲→下個月又要面臨66,000元調漲,龍巖的永久管理費一大跳三小跳的新聞效應操作手法,漸漸地
,就是要你淡忘這『永久管理費』是怎樣從14,000元演變成2012年1月1日的66,000元,這麼劇烈深不可測的變化,足讓您手中握有尚未使用的龍巖『預售殯葬相關商品』,從原本應有的喜悅安心,變得日日食不下嚥,變得月月喘不過氣,變得年年膽戰心驚
!
消費者一本初衷的善意,受殯葬改革影響所作的生涯規劃,然,
近年來消費者面臨龍巖單方面設限制的難以自由轉讓,無奈的做最壞的打算,將來只好留給子孫自行處理;但是,照這樣下去面對龍巖於法不符的索取無度,您手中握有龍巖所販售之主要『預售殯葬相關商品』,子孫未來將面對善於玩弄文字遊戲鑽法律漏洞的龍巖,其後續不斷的索取無度是確定指日可待的;勢必,將來...您預購的『殯葬相關商品』將來可能要面對無法預期的費用,漸而變成『有名無實』的廢紙一張,除了拋棄之外可能別無他法,是否剛好一步步的正中龍巖精心設計的連環套之中?
這些您所擁有尚未使用的龍巖『預購殯葬相關商品』,潛在後遺症將會給子孫預留一筆無法預計又無奈的債務;吃定你,現有法令之曖昧不彰欠缺實際約束力;吃定你,為爭取應有權益卻難以面對訴訟曠日費時的繁瑣與花費,龍巖律師團便便,最多只是陪你到法院練練。
意喻:
消費者預購商品買得越多,活得越久,負債將更越多,這難道不會讓消費者惡夢連連,不寒而慄嗎?
殯葬相關商品﹝納骨塔位﹞﹝生前契約﹞等之預購豈不是等同=『債留子孫』嗎?
政府多年來提倡『殯葬改革』的善意初衷,
龍巖卻打著『殯葬改革』的旗幟,徹底顛覆『殯葬改革』之精神,走『殯葬改革』的倒退路,加以利用成不法殮財的最佳工具,單方面制訂違反正常社會經濟活動的『售後』收費標準,想方設法讓你想認賠都賣不出,再來一層層綁著施以剝削,將預購商品的消費者形同甕中之鱉列入預收帳款的提款機、搖錢樹予取予求。
一杯咖啡調漲5元,消費者可以選擇不喝或少喝,可是殯葬相關商品﹝納骨塔位﹞﹝生前契約﹞等之預購,卻要面對業者於『售後』任意巧立明目無度索取,消費者豈不是
形同簽了一張空白本票,將來要面對隨時引爆無法預期的費用及權益可能蒙受損失的變數?合乎常情嗎?合乎常理嗎?
龍巖在殯葬設業中屬頗具規模,殊不知惜名如金,惜名如玉之珍貴道理。
龍巖諸多客觀上不為大眾所能理解的種種不合情理行逕及合法性可議的行銷手法,已然為殯葬改革帶來最負面的示範!【見諸本站:龍巖敗訴之各篇可受公評之文章】
面對誠信瑕疵的企業,消費者是否就得無奈的任其綁著予取予求嗎?更得承擔企業『道德風險』帶來的傷害與損失呢?
當然不是![檢舉]、[告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更不排除促請消保團體或消保官對於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就
【巧立明目收費】、【擅自凍結消費者權狀之行使權利】、【土地...】等提起【不作為之訴】。
有幸,99%極為多數有良知的業者堅持殯葬改革的精神,未與之同流合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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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評鑑優良殯葬業者
提供民眾有保障的服務
生前契約陷阱多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237730
龍巖被合併 消費者要求靈骨塔退款不成抗議
http://tw.news.yahoo.com/龍巖被合併-消費者要求靈骨塔退款不成抗議-20110111-130633-84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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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大權在握為民把關的偉大『主管機關』核准加持與配合,及第一線相關人員把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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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令人咬牙切齒有恃無恐如甕中捉鱉的索取無度,又怎能如此一步一步的順利得逞無阻!
龍巖更自行扮演起超越司法機關的角色,於法無據的任意禁止特定消費者擁有的龍巖商品『自由轉讓』,龍巖權力之大大過天,相較司法機關有過之而無不及,為所欲為有如入無人之境!
消費者難道只能將委屈吞肚內嗎?
殯葬改革至今,表面上看似有點績效,相關保護消費者之法令語焉不詳,足留給誠信不足的殯葬設施業者在『售後商品』上有作文章及設陷侵害消費者的空間。其間規避法令約束的花樣與眉角之多,實非你我能全盤知悉、想像及預防的。
相關保護消費者之法令,更有再做研議修正的必要,以免遭不肖業者鑽空子非法殮財。
呼籲民眾為避免沒必要的困擾與損失,對『殯葬相關商品』之『預購』,敬請多加三思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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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政府機關對『殯葬相關商品』之保護法令『不夠完善』,『督導』不力,消費者更須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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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下面還在宣導研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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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1 檢舉龍巖公司近年來巧立名目強行收取各項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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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2
新北市民政局函請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2011/07/06
龍巖向新北市陳述意見
2011/07/28
新北市民政局函請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於100年8月31日改善完成。
2011/09/22
新北市民政局召開有關本案之會議,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會議中已表示會取消永久管理費優惠價之機制。至於換位手續費該公司已參考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將換位手續費變更為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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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2011/10/01龍巖公告手續費改為1000元的來龍去脈,but!同時龍巖又將永久管理費再加2,000元)
難道這就是關起門會議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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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7 再度詢問新北市民政局 w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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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新北市民政局什麼叫做表示會『取消』永久管理費優惠價之機制,本來就無這物!
2-請問一路從14,000調漲到66,000,這66,000是怎麼來的?
3-巧立明目違法收費亦未見懲處,溢收部份是否就這樣算了?是否應督促龍巖主動返還不當收取之費用?
4-難道就這樣閉門喬一喬,就要將『巧立明目』之收費正名化,真不知道是貴單位督管業者?還是業者主導貴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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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有關您陳情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永久管理費一案,說明如下: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2條、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收取之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
有關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所收取之永久管理費係存入管理費專戶,須依法定支出項目予以支出,係為使該殯葬設施之經營永續,維持日常良善之管理,非屬該公司之營業收入,對未享有永久管理費優惠價之買受人而言,並無不當收取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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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出來了嗎?好像是說不這樣殮非法之財就無法永續經營了?
殊不知是餐餐魚翅漱口,還是他處的開銷太大?
永久管理費專戶不知在哪?『主管機關』有否看管好?
【 參考:納骨塔之永久管理費用是否合理】
假如這是善於玩文字遊戲鑽法律偏門的龍巖矯辯,就沒啥奇怪,如果是出自主管官員之口,就顯得有可議之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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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不當之處在於對原購客戶永久管理費予以降價優惠,恐損及該殯葬設施之經營永續,永久管理費應依報送主管機關核准之收費標準收費,故請該公司限期改善。契約當事人若對買賣契約內永久管理費收費之數額有爭議,屬私權爭議,請循司法途徑救濟。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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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出來了嗎?我們主管機關是認同龍巖的66,000元永久管理費為其原價,並為其背書,同時宣告龍巖的永久管理費是報送經主管機關『屢次』一路由14,000→26,000→28,000→40,000→60,000→63,000→64,000→66,000,且
屢經『主管機關』核準的。
主管機關也真是好說話,來者不拒!【 參考:變色的《龍巖人本》之一
】
永久管理費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救濟,真不知『主管機關』是幹什麼來的?隨著業者拉屎,卻由民眾照價買單,然後拍拍屁股走人,民眾有爭議請自行循司法途徑救濟,『主管機關』主管些什麼?
合理懷疑到底是殯葬相關主管機關督導殯葬企業?還是龍巖引導主管機關辦事?
怎麼沒一點『主管機關』應有的專業主見?
真該學習NCC如何保障民眾權益,如何監督第四台業者之收費標準。
再說『公交會』『消基會』『消保會』『殯葬管理單位』不知怎麼了?
一聽到納骨塔爭議,就像見到鬼,一口『屬投資行為』直接回絕處理,像燙手山竽丟來丟去。
開口就問你買幾個?為什麼買那麼多?
幾個算多?幾個屬於投資?一家三口不能買10個嗎?一家六口買3個,不能買了之後不用賣掉嗎?
【 參考:消費者權益相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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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0
龍巖公司總算於2012.03.28,『悄悄的!』正式公告取消二手明目之收費!
其中之蹊蹺,是否有對其他受罰之業者有失公平之處,或不予人知的低調處理呢?
《殯葬相關商品﹝納骨塔位﹞等之預購潛在後遺症=債留子孫?
之二》
這應歸功於『主管機關』遲來的重視與督導,無奈的民眾還是心存感激!
這樣就算完了嗎?應該沒完,如此重大的違法溢收行為,難道不該接受相關法令之懲處嗎?
非法溢收之各種款項是否更應主動退還予消費者呢?
龍巖公司是否欠直接或間接受傷害的消費者一個『道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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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為限;倘若為投資目的,非最終消費衍生之契約關係,尚無消保法暨有關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
真不知主管機關所指的『投資』定義為何?是否只要尚未使用都要被歸納為『投資』?
電視上還在播放著感人畫面的『無暇』商品廣告,現在就有人後悔要賣『無暇豪華分期權利憑證』了!
【 參考:投資購買納骨塔與生前契約的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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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評鑑優良殯葬業者
提供民眾有保障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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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投資購買納骨塔與生前契約的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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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人本真的『勢力龐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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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龍巖人本之訴訟,進一步了解龍巖人本對法令與作為之辯解;全程如時報導與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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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斯有兩種,"殯葬改革"也有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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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應網友不服本站對龍巖人本評論的一封公開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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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眾有對事實『知』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