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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契約訂金交付信託有玄機 消費者宜留心?

內政部→民政司→殯葬管理科回答 2011/10/02
   一、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2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前開定義係指消費者與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下簡稱生前契約)之殯葬服務業簽訂契約,約定於消費者本人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該業者提供殯葬服務。

二、 若單純之物品買賣契約而日後無涉及殯葬禮儀服務者,不適用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1項預收費用應交付信託之規定,惟若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約定買賣契約得轉換或搭配提供殯葬服務者,應視為生前契約之一部分,適用該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

三、 承上,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本係使用權,實與生前契約為殯葬服務不同。若業者於納骨塔使用權買賣契約書內載明:「有人往生時得轉換殯葬服務」之文字,即為事先約定於當事人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殯葬業者得提供殯葬服務之條款,自應適用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

四、 如殯葬業者於買賣契約內訂定前開條款,卻未依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將預收費用交付信託者建議您可向業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處理,以保障您的消費權益。
 

內政部→民政司→殯葬管理科回答 2011/10/05
  一、 有關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下簡稱生前契約)之強制信託,於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4條正式施行時開始實施,行政院以91年7月29日院臺內字第0910038417號令公布本條例自91年7月19日施行;其中有關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規範,包含第44條等條文另定於92年7月1日起施行,自該日起正式強制生前契約業者應將預收費用之75%交付信託。

二、 又因業者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交付信託之性質,係屬自益信託,且現行條文對於信託專戶之運用,未有詳盡之規範,對消費者之權益保障顯有不足。為補強生前契約之管理作為,確實保障消費權益,本部於96年完成本條例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並由行政院於97年2月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審議程序刻正進行中,針對生前契約之部分增訂相關規範如下:

(一) 明定生前契約預收費用並交付信託業管理運用之範圍,限制信託業運用投資之標的,須合於本條例保本保息之立法意旨。

(二) 明定信託專戶經信託業每年結算,未達預收費用之75%者,生前契約業者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 明定生前契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業管理信託財產動支之條件、殯葬服務業破產或信託契約解除及查核方式,以落實信託專戶之獨立運作,專戶如有破產情事,其費用應退還消費者,不宜納入破產財團。

(四) 明定違反前開規定之相關罰則。
三、 又生前契約業者與受託之信託業者,就信託專戶經費,應依信託契約及信託之相關法規,並合於本條例保本保息之意旨投資運用。為保障該信託專戶之穩定性,本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委託會計師針對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實地辦理財務查核;並於一定規模要件內規定,業者須遵守相關電腦作業規範,於電腦作業中,連結信託業者之網站,供訂約之消費者得查詢其繳納價款75%交付信託業管理之功能。倘經查有違前開規定者,地方政府應依本條例第65條規定裁處違法業者;而違法之信託業者,信託業務主管機關自得依信託業法之相關規定裁處。
 
 

坊間出現極為不肖之業者,擅於玩文字遊戲,規避信託,玩弄司法規避法定約束,白紙黑字都無法確保消費者權益,保障自身權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購買前三思再三思。
再次提醒:
1-『預約商品』千萬能不買就不要買,更不要多買,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申訴、訴訟困擾。(註:據知目前台面上僅有一家打著亮麗招牌擅於玩貓膩的不肖業者)
2-言明購買生前契約,交付的卻是內載塔位商品之『買賣契約書』,口頭告知『將來』可更換禮儀服務,或『另』附禮儀服務內容附件,面對擅於玩弄文字遊戲、司法的業者,『將來』二字的變數,除了業者為規避生前契約規定的【信託】、【退費機制】 【解約機制】【禮儀內容】等之外,更因業者歷年誠信的不足,讓您的權益保障變的遙遙無期。(參考:內政部→民政司→殯葬管理科回答)
目前已有數起消費者於發現異狀後有意解約,卻遭業者推諉、惡意延宕處理等百般刁難,求訴無門之 『買賣契約書』糾紛事件發生。結果還是『要告你去告!』。
3-坊間業者的花樣,幾張塔位契約換『禮儀服務契約』。
(參考:投資購買納骨塔與生前契約的變數?)

拍蒼蠅不打老虎的法之不張+不肖業者有恃無恐,消費者購買前宜三思再三思。
 

生前契約訂金交付信託有玄機 消費者宜留心?
 

【大紀元2007/04/04報導】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檢測殯喪業者販售的「生前契約」,結果發現依政府訂定的作業規範,業者必需將消費者所付訂金的75%交付信託,表面看似合理,

實際上業者所採信託大都是「自益」性質,而非「他益」,且訂金僅限於禮儀服務,屆時還會出現更多費用,消費者千萬要留心。

王進祥提醒,消費者根本不知道業者採取「自益」信託後,業者可隨時取回資金,而且生前契約推出許多年,部份業者的資金甚至多達數十億元或百億元,這筆錢的利息都到那裡去了?

還有業者建議政府希望能活用這75%的資金作為「轉投資」殯喪設備,王進祥分析,這筆錢原本是用來保障消費者身後的事宜,轉投資之後,風險問題如何擔付?
受益人是誰?
若不慎虧損,誰來認帳?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問題,否則將來容易引爆成社會問題。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參考出處→行政院民政局殯葬管理→殯葬管理法令
  十三、遲延繳款之處理
消費者應依約按時繳款,因故遲延付款或未繳款時,殯葬服務業同意給予消費者___日之繳款寬限期,逾期並得對消費者進行催告;殯葬服務業者自逾約定繳款日起得加收遲延利息 (每日利率不得逾萬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

十六、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
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消費者得以書面向殯葬服務業者解除契約,該殯葬服務業應於契約解除日起 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契約簽訂逾十四日,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終止日起 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該消費者全部價款之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該消費者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 (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但殯葬服務業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前項退還比例未填載者,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應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表示,
  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今,生前契約簽約總件數達六萬五千件,信託金額約廿三億元。內政部已令不符規定的業者改善,若無法改善者,令其停售,並依《殯葬管理條例》處理,持續加強取締非法業者。

法為保障消費者殯葬權益,內政部另訂定型化契約範本,嚴格管理。消費者可隨時要求解除或終止契約,業者須退還八成以上價款;業者違反契約除返還全部價款,可向業者要求契約總價至少兩倍的懲罰性賠償。
 
  部份參考資訊自行查詢:
國寶集團•融薪生命管理•北觀國際•寶山生命
  http://www.goboservice.com.tw/ 國寶生前契約→信託專戶查詢
生前契約價金信託交易查詢
第一商業銀行說明:
(1)按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2)前項說明(1)所指交付信託之情形,以殯葬服務業者為委託人,且殯葬服務業者為受益人設立自益信託,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並非信託受益人,僅於殯葬服務業者發生解散、重整、破產、撤銷設立登記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受益人始調整為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亦即消費者與第一商業銀行並無任何信託關係存在,併此敘明。
(3)信託財產係由業者保留運用決定權,第一商業銀行不保證信託財產運用之盈虧、變現性及最低收益。
龍巖人本
  2010/04/01起~http://www.ibt.com.tw/Products/Products_D03.aspx 工業銀行
2010/03/31前~http://www.ubot.com.tw/a-lo0040416.htm 聯邦銀行
聯邦銀行說明:
本信託之受益人為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非購買生前契約之消費者。
本行謹依據龍巖提供之資料,轉載購買生前契約消費者個人之信託提存金額及其他資訊,倘發生消費者認為查詢結果與實際狀況不符,請自行洽龍巖詢問處理。
以上為部份資料僅供參考,其他請自行查詢
  為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與可能的『經濟犯罪』

徹底清查寶塔業者之塔位數量,是否符合已使用數量及預售數量,以免『做假』!

已預售之塔位應全數依照事實開放,以供權狀持有人依須求選位!

落實【殯葬管理相關法令】的徹底執行,尤其是『信託基金』的落實與流向
組織管理、專業服務、※售後權益保障※

導正寶塔業者我行我素的歪風與潛在的弊病,保障人民應有的權益、財產!

 
 
  直接洽詢攸關權益之企業體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2樓
總機:02-23517588(代表號)、服務中心專線:02-23510022→38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線上申訴﹞
 台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2號•02-28863200

《內政部民政司》
﹝司長信箱﹞
臺北市徐州路5號6樓•02-23565000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線上申訴﹞
台北市大安區
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台北總會:02-27001234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市長信箱﹞﹝局長信箱﹞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中央區9樓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9樓東北區•1999(外縣市02-27208889)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台北市辛亥路3段330號•02-87329688
《殯儀管理課》02-87329716•宗教禮俗科:02-27256236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市長信箱﹞
新北市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14樓 電話:1999﹝市民熱線﹞•02-29603456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9樓東區•市話直播1950•或→4761 ~ 4763、4760、4820
《民政局》11、14樓•直撥1999(新北市境內使用)或02-29603456→8099
《生命禮儀科》02-29664880→8030 ~ 804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02-89680899

《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縣新店市中華路74號•02-29112241•檢舉電話:02-29177777

這樣都還沒法還人民百姓一個公道的話,那只好認倒楣了,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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