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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龍巖的『真龍殿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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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圖檔取材自『真龍殿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意書』內載待質疑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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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各種看法供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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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及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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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向『主管機關』查證官方回答如下: |
『主管機關』並未要求納骨塔之持有人要辦理土地持分,此舉有違反地政管理土地法之精神 → 【單位土地持有人之人數宜遞減而不宜作不必要增加持分人數的分割
】。
納骨塔土地持分所有權移轉一事,實屬業者自行申請辦理,規避各項稅務為其可能用意,藉以轉架稅賦於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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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解: |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意書】僅為一幌子,極其可能為往後更大利益之伏筆!一、轉架稅賦於消費者僅為其基本用意之一。
二、往後代書費及更多煩瑣的費用及手續,才是困擾投資者轉讓的手段。
三、其背後隱藏更大利益的代理事務費用才是最後的目地。
四、歡迎已辦理之投資大眾來信提供您辦理後的詳細狀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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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研擬...亦有時效...僅有塔位使用權並非享有絕對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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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向『內政部』查證官方回答如下: |
一、本部前於89年12月7日函頒「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供消費者
及業者簽約之參考。
該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定已近7年,若干條文與91年7月19日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不盡相同,爰檢討並依上開規定研擬修正草案。
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為促進交易之公平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並配合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之修正,爰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部俟完成相關程序後,將於近期內送請行政院消費者委員會審議。
二、有關塔位使用權並非享有絕對保障,唯有土地所有權方可永久保留乙節,
按納骨塔基地面積規模不大,私立納骨塔動輒數萬個塔位,甚至數十萬個,納骨塔位連同產權細碎分割,有礙納骨塔之後續經營,反不利於殯葬消費權益之保障,故政策上以取得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為宜。
至於有關強制私塔限時使用年限之規劃是否有剝奪民眾財產權之嫌乙節,
■■查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第3條及應記載事項草案第5條規定期間區分「永久使用權」及「固定年限使用權」2類,係業者依不同需求提供不同商品供消費者選擇,並無強制限時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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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下列主題共研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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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好,感動的眼淚都快掉下來了!
水啦!
好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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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
這世界總有比我們悲慘的人,能為別人服務比被服務的有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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