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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違反中華民國【殯葬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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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第四十二條 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標準表。
第四十三條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
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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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頗具規模的寶塔業者,自始自終卻連一份
【細載消費者權益的手冊、塔位使用說明、各項服務內容須知】都沒有!
就是預留現今巧立名目,任意索費予取予求的伏筆!
※過戶費用:300→600→1200→3000→?????
※管理費用:14000→26000→280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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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違反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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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第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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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客已然不是客!巧立名目,任意抬高各項收費,刻意刁難無辜的投資大眾。
以投資為出發點,換得的宗教區,限制不得更換!
公司主管及客服回答:原因是規劃好的,沒位置,當初為何不選定!
(既是投資哪知將來誰要用?)
當然假如屬實,那當然不能為難;可是當您拿十餘張去換就變可以了!這不欺負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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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位預繳管理費,限制轉讓換方位得收費1200元→8000元,不知多了哪些作業程序?
(搶錢 or 刁難•人本服務的精神去哪了?)
(既然是預繳,硬規定要選位,選了位卻要規範將來使用者身份,否則收費多寡,一切龍巖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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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轉讓費:600元→3000元→6000→????•首次過戶和二次過戶又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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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區分轉讓後的使用者身份,做各種不平等的收費→過戶費:600元~3000元。
※首次過戶與二次過戶收費之不同待遇,那自由轉讓是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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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公告之目地應是告示未來可能推出的商品,活動或服務通知等;
而不應是,憑三個月一期的月刊一登,就可對原有客戶加諸各種限制,
隨心所欲的任意調價,予取予求!
同理,生前契約的預購精神,不記名使用,自由轉讓,是否將來會產生變數?
人本服務的精神去哪了?難道無政府可管了!!!
不知醒悟檢討的企業,『誠信』變的遙不可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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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阻擾投資者低價認賠轉讓權狀,居然以公然毀謗之形式,將曾經為龍巖永續理念效犬馬之勞的離職員工標以『營業處開除之業務人員』,及某些一直默默為龍巖舒解未能兌現承諾的善良民眾標以『不肖經營者』,大辣辣的印刷大海報列表,張貼於公開場所一年多
,以顯龍威!
至目前為止,以上總總卑劣的手段,無非是阻擾民眾自由轉讓的前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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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疑慮,請自行向相關網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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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還有更新奇不解的手段釋出,靜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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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下列主題共研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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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
這世界總有比我們悲慘的人,能為別人服務比被服務的有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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