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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13生效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索中

生前契約
  文自內政部民政局殯葬管理科 2011-10
  一、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2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前開定義係指消費者與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下簡稱生前契約)之殯葬服務業簽訂契約,約定於消費者本人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該業者提供殯葬服務。

二、 若單純之物品買賣契約而日後無涉及殯葬禮儀服務者,不適用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1項預收費用應交付信託之規定,惟若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約定買賣契約得轉換或搭配提供殯葬服務者,應視為生前契約之一部分,適用該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

三、 承上,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本係使用權,實與生前契約為殯葬服務不同。若業者於納骨塔使用權買賣契約書內載明:「有人往生時得轉換殯葬服務」之文字,即為事先約定於當事人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殯葬業者得提供殯葬服務之條款,自應適用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

四、 如殯葬業者於買賣契約內訂定前開條款,卻未依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將預收費用交付信託者,建議您可向業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處理,以保障您的消費權益。
   
  文自內政部民政局殯葬管理科 2011-10
   一、 有關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下簡稱生前契約)之強制信託,於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4條正式施行時開始實施,行政院以91年7月29日院臺內字第0910038417號令公布本條例自91年7月19日施行;其中有關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規範,包含第44條等條文另定於92年7月1日起施行,自該日起正式強制生前契約業者應將預收費用之75%交付信託。

二、 又因業者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交付信託之性質,係屬自益信託,且現行條文對於信託專戶之運用,未有詳盡之規範,對消費者之權益保障顯有不足。為補強生前契約之管理作為,確實保障消費權益,本部於96年完成本條例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並由行政院於97年2月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審議程序刻正進行中,針對生前契約之部分增訂相關規範如下:

(一) 明定生前契約預收費用並交付信託業管理運用之範圍,限制信託業運用投資之標的,須合於本條例保本保息之立法意旨。

(二) 明定信託專戶經信託業每年結算,未達預收費用之75%者,生前契約業者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 明定生前契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業管理信託財產動支之條件、殯葬服務業破產或信託契約解除及查核方式,以落實信託專戶之獨立運作,專戶如有破產情事,其費用應退還消費者,不宜納入破產財團。

(四) 明定違反前開規定之相關罰則。

三、 又生前契約業者與受託之信託業者,就信託專戶經費,應依信託契約及信託之相關法規,並合於本條例保本保息之意旨投資運用。為保障該信託專戶之穩定性,本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委託會計師針對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實地辦理財務查核;並於一定規模要件內規定,業者須遵守相關電腦作業規範,於電腦作業中,連結信託業者之網站,供訂約之消費者得查詢其繳納價款75%交付信託業管理之功能。倘經查有違前開規定者,地方政府應依本條例第65條規定裁處違法業者;而違法之信託業者,信託業務主管機關自得依信託業法之相關規定裁處。
   

何謂生前契約?
簡單的說法就是為身後事,在生前預約訂購的一份禮儀執行合約;形同保單。
一般國人都認為人從→出生→死亡斷氣,就算了結。
就像保險一事來說,人一出事理賠就算了事。但後事呢?

實不知往後尚遺留一個大家都忌諱提的事,就是喪禮和晉塔(土葬)之費用,
這更是98%國人最無奈亦是最不了解的事。

跟據內政部統計台灣平均喪葬費用約30-40萬,而民眾家庭約有40%一時都無法拿出這筆費用。勢必造成多數遺族家屬一大付擔。

這就要說到一般國人的消費習慣必須改變,一個有責任心、有愛心的人,
就應做事前作好『人生規劃』,比買保險更簡單,更貼切實惠,更能省下一些無所措情況下的沒必要開支。

在國外已行之多年,並非台灣首創,有幸台灣目前亦有數家企業,為台灣殯葬改革作努力,同時成立殯葬禮儀公司,為台灣殯葬改革事業邁向文明一大步。

生前契約與保險之差異?
生前契約 保險
免體檢,不分老少 要體檢、隨年齡層繳費
活越久越省心省錢 越早走,越穫利
有價商品得以轉讓、功德 不得轉讓、得以保單借款
走時不用操心,剛剛好 走時可能剩很多,可能不夠
付款清鬆,了結心事一樁 視同存款•將來可有筆退休金
生前契約的好處-可能因各家公司營運方式不同,以下僅供參考:
  等同有價契約可轉讓給親友或他人應急使用。註:以『誠信』為基礎考量
  可預約自己想要的宗教儀式,更可獲人生的最後一道尊嚴。
  一通電話,由專業人士接手,省去親友不知所措的窘境。
  更不必讓家人為一筆不可預算的費用,而造成家人的二度傷害。
購買生前契約應注意的事項---以下僅供參考:
 

1-"誠信"之業者為首要考慮條件 ;坊間業者良莠不齊。 特別注意某些特會玩貓膩玩弄文字遊戲的業者,不要迷失『大』就是好 ,更不要被業務員之花言巧語所矇騙。
2-所收款項是否交付信託,可逕行向各家文宣所列各銀行查詢。
3-多方打聽已辦過者的反應、或到殯儀館現場實際觀察。
4-實際走訪觀察接洽各公司櫃台及電話服務人員之態度。
5-定型化契約條文及服務內容是否詳盡列出,是否有誇大不實。
6-打探業者過去與現在的服務精神是否始終如一。
7-千萬不要多買!註:坊間做表面工作的害群之馬業者,真的有"詐"。

  以個人經濟能力、依據自己意願、須求做為考量;選擇一份 內容合意的契約。
  經濟型:約10萬
小康型:約15-20萬
豪華型:約30-60萬
簡約隆重的更可考慮各地方政府舉辦的"聯合公祭"
   
  為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與可能的『經濟犯罪』

徹底清查寶塔業者之塔位數量,是否符合已使用數量及預售數量,以免『做假』!

已預售之塔位應全數依照事實開放,以供權狀持有人依須求選位!

落實【殯葬管理相關法令】的徹底執行,尤其是『信託基金』的落實與流向
組織管理、專業服務、※售後權益保障※

導正寶塔業者我行我素的歪風與潛在的弊病,保障人民應有的權益、財產!

 
 
  直接洽詢攸關權益之企業體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2樓
總機:02-23517588(代表號)、服務中心專線:02-23510022→38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線上申訴﹞
 台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2號•02-28863200

《內政部民政司》
﹝司長信箱﹞
臺北市徐州路5號6樓•02-23565000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線上申訴﹞
台北市大安區
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台北總會:02-27001234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市長信箱﹞﹝局長信箱﹞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中央區9樓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9樓東北區•1999(外縣市02-27208889)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台北市辛亥路3段330號•02-87329688
《殯儀管理課》02-87329716•宗教禮俗科:02-27256236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市長信箱﹞
新北市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14樓 電話:1999﹝市民熱線﹞•02-29603456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9樓東區•市話直播1950•或→4761 ~ 4763、4760、4820
《民政局》11、14樓•直撥1999(新北市境內使用)或02-29603456→8099
《生命禮儀科》02-29664880→8030 ~ 804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02-89680899

《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縣新店市中華路74號•02-29112241•檢舉電話:02-29177777

這樣都還沒法還人民百姓一個公道的話,那只好認倒楣了,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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