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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靈骨塔將有「使用期限」寄存最長不得逾30年  
 

  2001-03-27 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往者已矣」是多數人對過世者的觀念,因此殯葬管理多半鬆散,台北市社會局27日修訂「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除增列條文19條外,並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往後民眾將骨灰放於公立靈骨塔,期限不得超過30年。

台北市社會局這次修定「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主要是為配合88年1月25日地方制度法的公布而修訂,不僅修正行政法規的名稱,且此次修正草案分為6章47條,較原辦法「台北市殯葬管理辦法」5章28條,增訂了19條之多,對於殯葬管理也較為明確與嚴格,違反者甚至定有罰則。

首先在立法依據方面,自治條例將授權立法改為職權立法,並明定立法目的在於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因此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制定「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此次修定的「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較往昔不同的地方在於,以往公立靈骨塔沒有規定寄存年限,但這次修定寄存年限為30年,期滿由管理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費續存或領回,或逾期未處理者,由管理機關代為處理,若申請人要續存靈骨塔,也只要續繳保管費即可;公立公墓方面,使用期限為7年,因特殊事故延長者,使用年限累計不得超過10年。

至於民眾最關心的收費標準方面,自治條例也規定,民營收費不得超過公營價位的5倍。

自治辦法中還規定新設公墓以外的殯葬設施的設置,應依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並與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工廠保持水平距離300尺以上,但原已設定已畫定為殯儀館、火葬場、靈骨塔等用地(如北投第4公墓),不在此限。

此外,對於違反自治辦法規定者,該辦法也定有罰則,只要是非法設立的殯葬業者,最高可處5萬元新台幣;若民營業者不按規定經營、收費,最高可處1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不依規定接受檢查或報備,可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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